购房后骚扰电话不断,是谁泄露了业主信息?

2021-07-29 22:02:57 作者: 购房后骚扰电

那么,准备购房的消费者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此类电话骚扰事件的发生?

对此,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连章松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买卖合同前要确定买受人信息保密条款,从而作为保护自己个人隐私的重要凭证。签订相关保密条款后,如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商及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购房者的信息,或将购房者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否则就要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连章松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尽量不要随意提供个人信息,若发现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律师说法:

个人信息权遭受侵犯时,主要有两种救济方式

骚扰电话频发,我们该如何保护私生活安宁?记者了解到,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对于隐私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已经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隐私的范围予以具体化,并完善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将私人生活安宁作为隐私的主要部分特别加以保护,放在隐私内容的最前面,并明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依法应属于自然人的私密空间,未经其同意不得通过打骚扰电话、发送垃圾短信、发送垃圾邮件等构成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芝锋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民法典》从法典的高度,针对困扰社会公众已久的顽疾进行的回应,足见对私生活安宁保护的重视。但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现象依然很普遍,这就要求大家一方面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当个人信息被泄露,总是接到骚扰电话时,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如在接到骚扰电话时,打开录音功能,记录与骚扰者的通话内容;询问骚扰者拨打电话的目的和他的基本信息等,此外,当私人生活安宁受到严重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黄芝锋说,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权遭受侵犯时,主要有两种救济方式:不需要请求损害赔偿的,可以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行使人格权请求权,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需主张损害赔偿,则可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行使侵权请求权,主张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实习生 颜天斌责任编辑:林鸿伟

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