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收款转账就能轻松获利
还有这样的好事?
别心动!
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切莫贪图眼前小利
而触犯法律底线!
近期,十堰经开区公安分局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严打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近日,分局刑侦大队成功侦破两起涉“两卡”案件,抓获多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
案情回放
1
7月26日,分局刑侦大队经过研判手段,远赴山东省泰安市,将涉“两卡”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男,23岁)等人抓获。
2021年7月11日上午,在十堰经开区汽配物流广场处农业银行,陈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称其涉嫌银行卡犯罪的方式诈骗4万元。其中2万被骗资金转入兰某某的账户中。经警方循线深挖,查明自2021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利用本人及兰某某(男,24岁)、徐某某(男,23岁)、陈某某(女,22岁)、杨某某(女,22岁)的银行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转账非法获利,累计转账1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兰某某等4人的犯罪事实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
7月27日,分局刑侦大队接公安部下发涉“两卡”线索,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女,30岁)抓获。
经查:2021年6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使用自己名下6张银行卡在某网络赌博平台上协助转移涉案赃款,涉案金额3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在侦。
警方普法
上述案件中,这些参与“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人员,非法为电诈分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号、取款,或者买卖、出借对公账户为电信诈骗提供便利,充当电诈分子的帮凶,使不少群众遭受财产损失,是警方严厉打击的对象。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买卖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出售的银行卡极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别为蝇头小利
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请勿随意泄露
银行卡、收款码等个人信息
不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交易
若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潍坊网警
来源:锦州网警巡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