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我国古代就有周处除三害的故事,西晋时期的吴人周处,常年为害乡里。后来才知道乡亲们一直躲避自己,最后他洗心革面除掉了山上的猛虎和海里的蛟龙,成为一位有用之才。
也正是因此,很多犯罪分子在自首后也会得到法律的酌情从轻判决。但是自首说起来很简单,实际的实践中却会发生许多现实问题。比如最关键的一点,如果犯人是在去自首的路上被抓,那么还算不算是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自首有两大构成条件,一个是“自动投案”、另一个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论哪一个没有做到,都不构成自首。
案例一:
张三和李四是好兄弟,某一天李四因为喝酒和别人发生了矛盾,双方约架之后,张三接到电话赶赴斗殴现场。随后张三参与到了斗殴中,事发之后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张三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并且供述了打架斗殴的经过和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
但是张三却并没有把自己参与其中的事情说出来,始终隐瞒并且否认了自己也参与械斗的事实。这就是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张三虽然投案,但是并不构成自首。自首固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犯罪人抱着避重就轻的心理,想要侥幸逃过处罚必定是痴心妄想。
上面的这个案例就详细说明了什么是投案,什么是自首。投案在自首之前,只有投案后才能够构成自首。而且投案之后还要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若有隐瞒或者否认,均不构成自首。那如果在投案的路上被抓了,是否也构成自首?
案例二:
在长沙本地的纪录片《守护解放西》中,解放西路的派出所曾经抓捕到一名犯罪嫌疑人。这名犯罪嫌疑人落网前还在湘江风光带悠闲的散步,直到坐上了开往派出所的警车后,忽然思想有了质的突破,开始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说自己正打算去自首。
对此警方一句话让男子哑口无言:“那你怎么早不自首呢?”事实上该男子心理也明白,自己要去自首不过是一个借口。因为自首并不是随口说说就能够成立的,男子的行为并没有自动投案的迹象,因此自然无法构成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显然案例中的男子已经被警方察觉,并且直接实施了抓捕,所以他并不是自动投案。
事实上对于“形迹可疑”这个成语,一直被有关组织认为是:在公安机关等机构没有掌握犯罪的基本事实,仅凭工作经验或个别线索对被怀疑对象进行的询问或调查。或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断定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时。
因此那些已经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警方抓捕的过程中,开始说自己是自动投案,则一律不构成自首。同时自首的对象也有区别,只有一下四种可以作为自首对象:(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2)其所在单位。(3)城乡基层组织。(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