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海某某没想到,抓了260只癞蛤蟆,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0个月,还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一万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7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法院获悉,上周,该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海某某当庭认罪,悔不当初。
↑海某某当庭认错悔罪
癞蛤蟆,学名中华大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狩猎一定数量的“三有动物”涉嫌违法犯罪。
经审查,2021年5月,被告海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夜间照明徒手抓捕的方式在青神县非法捕捉中华蟾蜍260只,净重24公斤。检察机关认为,海某某非法猎狩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但涉嫌刑事犯罪,还造成了生态资源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法官宣判,判处被告人海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0个月。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一万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
被告人海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温馨提示:
“癞蛤蟆”为何不能逮?
人们常说的癞蛤蟆即中华蟾蜍,和常见的麻雀、壁虎、青蛙、野鸡等动物一样,都被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属“三有”保护动物,受法律保护。
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即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此外,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并自觉抵制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及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进一步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善待尊重野生动物,形成人人爱护野生动物的良好风尚。
来源:平安江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