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8月1日23时11分许,代某某驾驶一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夏河县关帝庙附近时被夏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检查中,民警发现代某某语气不清且故意躲避,从对话中察觉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夏河县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代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9.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7月28日22时56分许,玛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足辖区实际,常态化开展酒驾醉驾夜查整治行动时,一辆白色摩托车由西向东驶向赛日隆十字路口,民警令其靠边停车受检查并出示驾驶证,完某始终不肯出示驾驶证,神情紧张,脸色泛红,身上酒气浓烈。民警经查询发现,驾驶员完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随即将其带回大队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检测,完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完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并处以罚款1500元。
来源:甘南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