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
就能轻松赚“快钱”?
这样做有可能构成犯罪!
2020年5月,伍某指使蒋某、唐某、蒋某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使用本人或他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工作提供帮助,并从中牟利。经统计,由伍某、蒋某、唐某、蒋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下级主要关联账户金额分别为42万余元、39万余元、51万余元、32万余元。
端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蒋某、唐某、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支付结算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伍某直接实施犯罪,并纠合同案犯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蒋某、唐某、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虽是从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有拉拢相关人员、统计“下发”任务、结算提成获利的行为,所起作用比唐某、蒋某某大,应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扣押在案的银行卡、POS机、手机均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骗局多,银行卡和手机卡是电信诈骗的重要载体。广大群众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勿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你的信息和账户进行犯罪活动,要提高警惕,严防被骗。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贪图一己私利,以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出借、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端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 :刘畅
审校:冼颖
来源:公正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