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礼不送原配送小三?看完你就不生气了!

2021-08-13 19:27:30 作者: 送礼不送原配

导语:一年一度的七夕节马上就要到了,今年网上流传一个段子:牛郎和织女因为需要隔离十四天,需延期见面。但节日嘛还是需要一点仪式感~ 仪式感其实很简单,一场电影,一顿饭都能说明你的在意。但送礼则最为直接,这是传递感情的载体,也是一份看得见摸得着的记忆。

今天小编要跟大家聊的这个案例也跟送礼有关。送礼一定要送对人,对于介入他人感情的第三者,于情于法都不容许。

案情简介

小萌与小野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8月,小野跟朋友去KTV玩,认识了在该KTV工作的小珊,小珊明知道小野有家室,但双方仍然保持联系并迅速发展成不正当情人关系。

之后,小野为了向小珊表真心,送了小珊一辆车及20万元现金。小珊却在家人的介绍下认识了相亲对象小李。小野知道后虽然很生气,但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小野与小珊签了一份《分手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只要小珊不与家人介绍的小李谈恋爱,小野就不追回其向小珊赠与的车辆及20万元现金。

小萌无意间发现小野与小珊的协议,夫妻感情恶化,遂将小珊诉至法院,要求小珊返还财物。

争议焦点

小野向其情人小珊赠与车辆及20万元现金的行为是否有效?小野的妻子小萌能否追回该车辆及20万元现金?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小野的赠与行为是发生在与小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小萌的同意,严重侵害了小萌的财产权益。小野的赠与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与小珊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原则,故该赠与行为应确定为无效。小萌请求确认小野与小珊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其次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小萌要求小珊返还所取得的财产的请求亦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赠与无效,小珊返还车辆及20万现金。

划重点:男士要珍爱家庭,否则妻离子散;女士要自尊自爱,否则人财两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