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玩闹时不慎用石头砸坏轿车,家长拒赔惹官司

2021-08-15 18:43:33 作者: “熊孩子”玩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都说人类幼崽萌萌的

有时候却让人无奈

十岁不到的孩子

不慎用石头砸坏轿车

责任该由谁来负?

孩子砸坏车 家长拒赔付

2020年12月27日,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灵石山公园停车场里,林某不到10岁的孩子魏某某在玩闹时,不慎用石头将曾某轿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

林某随即便给曾某打了电话,曾某知道此事后,认为林某是孩子的家长,理应做出赔偿,便向林某索要维修费。而林某认为自己的孩子还小,而且车是孩子砸坏的,不是自己砸坏的,便拒绝赔付,只道了歉。

之后,林某因维修汽车分别支付了玻璃维修费用及工时费用4352元,清洁费用800元,共计5152元。曾某再次要求林某赔付,但仍遭拒绝,无奈之下曾某便起诉了林某。

法院:孩子家长需支付5152元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魏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玩闹过程中不慎将原告的车辆损坏,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魏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林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支付车辆损失5152元。

法官来说法

目前,未成年人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其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未成年人作为特殊主体,缺少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也不足,实施侵权行为后又该谁来负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即由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承担替代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七台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