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微信号半月挣了1500!烟台24岁女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08-17 22:39:15 作者: 出租微信号半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芝公宣

8月17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公安分局获悉,10日,烟台24岁的林芳(化名)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这个24岁的女子触法犯罪,却仅是因为一个微信号。林芳将自己的微信号出租半个月挣了1500元,其微信号被诈骗分子用于诈骗,她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月10日,芝罘公安接到省外公安机关协查通报,称湖南女子杨某从网络上加微信号贷款,被对 方以刷流水为由诈骗16000余元。而这起案件与烟台的林芳有重要关联!

只楚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林芳,女,24岁,居住只楚辖区。林芳与湖南受害人杨梅相隔千里, 素昧平生,那她又是如何身陷诈骗案件之中的呢?

原来,让受害人杨梅被骗的微信号就来自于林芳名下!

“我把个人的微信号租了出去……”林芳交待:“ 7月4日,我在朋友圈看到出租微信号的信息 。一天租金100元,我当时缺钱就与一个叫姜某的人达成交易。”

接下里的半个月里,林芳收取姜某租金1500元。这期间,姜某利用林芳的微信号诈骗湖南杨某 16000余元,最终败露。

目前,林芳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林芳交待称,“我自己的微信号平常不用,受利益驱使我就把微信号租了出去!(他们)租用我的微信号 ,是为了掩盖违法犯罪,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民警介绍,出租个人微信号极可能会变成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而涉嫌犯罪。出租出售实名制微信号、手机卡、银行卡等,一旦被用于犯罪环节, 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山东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