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郭师傅在一家建筑工地上班。前不久,由于心情不好他在午餐时大量饮酒。下午,他前往所在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高空作业,不听同事一再阻止强行上岗,因醉酒不慎从高空坠落身亡。公安机关尸检后确认郭师傅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为241mg,属于醉酒。郭师傅家属以郭某死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为由,想申请认定为工伤。郭师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不可以。
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醉酒或者吸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了,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