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王大爷于2020年8月某日欲进入某公园锻炼,被公园东门处工作人员孙先生告知疫情防控期间,需按照北京市防疫要求出示健康码,王大爷拒不配合,准备强行进入公园时被阻挡,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孙先生倒地受伤。故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大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大爷向孙先生赔偿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3000元。
案情简介
原告孙先生诉称,其系北京市某公园管理处保卫科工作人员,事发当日王大爷不配合查验健康码,硬闯公园被其阻拦,后王大爷趁其不注意将其推倒在地。其报警后,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监控录像,并将双方带至派出所,王大爷承认撞人事实并向其书写道歉信。事发后其至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膝关节损伤。其认为因王大爷过错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被告王大爷辩称,对于其进入公园时与孙先生发生冲突的事实无异议,但不认可系其造成孙先生倒地受伤,亦不认可孙先生的伤情,此外,王大爷认为孙先生有故意摔倒之嫌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大爷在疫情期间进入该公园东门时,因健康码查验问题与孙先生发生冲突及肢体接触,后孙先生受伤倒地。就责任认定方面,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王大爷欲通过闸机进入公园,孙先生阻拦,王大爷用肚子顶撞其身体,孙先生向后倒地;王大爷在派出所书写的道歉信中自认其存在撞人行为。
王大爷虽抗辩称孙先生存在故意摔倒的行为,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王大爷不认可孙先生的伤情,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综上,法院判决王大爷向孙先生赔偿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3000元,对于孙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系自然人人格权,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需满足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四项要件。就本案而言,通过事发时监控录像及派出所卷宗可以看出,王大爷因强行通过闸机时受阻,存在推搡孙先生之行为,孙先生在倒地后被医院确诊受伤,王大爷的推搡行为与孙先生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本案中,王大爷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本案发生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关健期间,公园工作人员要求出示健康码进入园区属于疫情防控要求,游客均应遵守。目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卫生防疫机构、社区(村)等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大爷强闯公园并撞伤工作人员的行为虽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但仍对疫情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还导致了自身的经济损失,实无必要。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每个人的配合与理解。只有每个主体都能够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才能取得疫情防控工作的最终胜利。
来源:七台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