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应当主动配合。可有些人却公然挑衅执法权威,阻碍交警执行职务,最终要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买单。
简要案情
近日,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巡大队执勤民警在乌兰浩特市长丰大酒店西侧路口处巡逻执勤时,对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进行例行检查。
将车辆拦停后,该车驾驶人拒不向交警出示相关证件。为了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执勤交警要求该驾驶人靠边停车。但该驾驶人借机猛踩油门突然加速逃离。执勤民警躲闪不及被该车挂倒在地受伤。
随后,民警迅速组织警力对该车进行协查,后在乌兰浩特市某小区院内找到该车时,车内只剩下副驾驶乘坐人员史某。民警随即将史某带至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巡大队进行询问,得知该车驾驶员为宋某。二人在共同的朋友家聚餐,期间都喝了酒,晚20时许,宋某驾驶机动车送史某回家途中,将执勤民警撞伤。民警随即询问宋某基本信息,但史某称二人当天系第一次见面,并不清楚其具体情况。
交巡警多方查找宋某信息,正在案件调查中时,酒醒后的宋某回忆起自己的疯狂举动,后悔不已,于7月4日前往乌市公安局交巡大队投案自首。
目前,宋某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现已被乌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
是对民警和法律权威的不尊重。
在此劝诫广大群众,
切莫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
换来严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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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巡大队
▎通 讯 员:于星宇
▎投稿邮箱:1909781284@qq.com
▎素材整理:刘珈彤
▎审 核:张 瑞
来源:内蒙古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