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后我们一定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教育管理,再也不会在做面点时随意添加不了解成分的食品添加剂了。”8月11日,安徽省枞阳县一家餐饮公司收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单后,悔恨懊恼,现场向执法人员郑重承诺。至此,这起由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历时近两个月,核查处置的杂粮馒头非法添加糖精钠食品添加剂案基本办结。
“辖区内一家餐饮公司制作的杂粮馒头被抽检出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糖精钠成分,我们要去核查。”6月18日上午,枞阳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负责人收到食品检测报告后,准备执法文书,立即前往餐饮单位现场核查。
出示相关证件后,执法人员兵分三组同时开展现场调查:第一组执法人员走进面点间,锁定操作台、柜橱中的物品,现场只发现半袋已使用过的酵母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添加剂一无所获;第二组执法人员在面点库房核查,库房只摆放了几只蒸笼;第三组执法人员则逐页核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台账,台账上除记录了酵母添加剂外,未记录其他食品添加剂……经过约半小时的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并未发现糖精钠食品添加剂。
“你公司5月14日制作的杂粮馒头中糖精钠含量为0.0491g/kg,馒头中不得检出这种食品添加剂成分。”现场检查完毕后,执法人员拿出食品抽检报告,指着糖精钠数据向公司负责人解释。负责人一听到馒头中含有糖精钠成分,感到非常惊讶:“我们从来不用这种东西呀,馒头里怎么可能含糖精钠呢?”
这位负责人急忙找到面点师刘某询问情况,刘某当时也蒙了,称自己从来没有在馒头中添加过糖精钠。执法人员让刘某仔细回忆当天做杂粮馒头时有没有添加其他物质。“难道是蛋白糖的原因?”刘某说。原来,5月14日,刘某尝试杂粮馒头新做法,听说复配甜味剂(蛋白糖)能增加馒头甜味,便购买了一袋使用。当天共做了14个馒头,有8个馒头被抽检机构作为抽样品购买,剩下6个馒头因口味差与用剩的复配甜味剂一并当垃圾处理了。
此后,执法人员上网查询复配甜味剂成分,发现其中含有糖精钠成分,适用范围不含馒头。随后,执法人员还到刘某所购复配甜味剂的商店,在店主的帮助下,找到了复配甜味剂包装盒,标签上标注着“糖精钠5%;适用范围为冷冻饮品、饮料等六类食品”,未标明可适用于馒头。“我没什么文化,买回蛋白糖后没看标签就用了,根本不知道里面有糖精钠成分。”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刘某感到十分愧疚。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杂粮馒头使用了不得使用的糖精钠食品添加剂,涉嫌刑事犯罪,枞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7月19日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7月22日,县公安局经过详细调查后认为,“当事人没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主观故意,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将案卷材料退回县市场监管局。
接到县公安局退回的案卷材料后,该局进一步对案件进行了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1万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来源: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