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户为单位,为了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的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不属于夫妻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而是夫妻、父母、子女等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家庭共同财产。基于我国现有的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夫妻双方离婚之后能不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这几种情况,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一、双方结婚之后,以一方的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领取经营权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也要分为两种情形来分析,第一种情形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解除后,应当按照关于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对其经济价值没有损害,就可以按照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分割承包土地对于其经济价值有所损害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以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折价补偿。第二种情形,就是男方或者女方一方为城镇居民的,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该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二、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
在这种情况下,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的,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对一方婚迁之后该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是增补部分是归婚迁一方,也就是迁入户,但是如果由该承包户其他成员份额的,需要扣除。
三、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
在这种情况下,未迁入一方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没有承包土地的主体资格,那么在离婚时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一方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第二种,分割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收益。第三种是判决一方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中的一定亩数享有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还需要按照对家庭的贡献、家庭人口、老人的养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相当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建议您询问专业的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蓝秦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