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低速行驶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一波四折”

2021-08-24 19:56:01 作者: 一起低速行驶

2021年6月,宜昌市兴山法院昭君法庭通过互联网受理了一起沪蓉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案。冯某驾车在高速上行驶时,追尾低于标准时速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车辆,致冯某死亡。受害人冯某的亲属谭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石家庄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通过初步阅卷,办案人员本以为是一件比较简单的案件,谁知道在审理过程中却“一波四折”。

波折一:原告起诉时有意隐瞒其他权利人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原告方起诉书上所列四原告分别为受害人的妻子、儿子、父亲、母亲,但在向被告方送达应诉材料过程中,被告石家庄某保险公司提出,起诉状上所列受害人的母亲实际上是其继母,其生母亦应作为权利人参与本案诉讼。办案人员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与原告方取得联系,确认了这一事实,并进一步了解到受害人生母和继母均对冯某尽到了抚养义务,均应作为原告参与本案诉讼。办案人员数次与受害人的妻子谭某和代理人方某电话联系,沟通相关法律问题,耐心做工作,最终受害人的生母到法庭参加诉讼,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波折二:当事人迟迟不签收法律文书

本案的三名被告即登记车主、驾驶员、保险公司住所地均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驾驶员与车主系姐弟关系。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在与三被告电话联系确定送达地址后,办案人员决定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三名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在邮件寄出后,办案人员发现,投递人员两次向驾驶员和车主投递邮件均未成功。驾驶员和车主称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大额商业险,所有赔偿事宜应由保险公司负责,故没有签收法院专递。办案人员耐心向其解释,告知并不是所有的赔偿责任都在保险公司,有可能存在保险公司对部分项目不予赔偿,驾驶员和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其与保险公司有一定的利益冲突,应该参加诉讼,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上二被告的车辆在事故中也有一定的损伤,更应该来兴山来与受害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驾驶员和车主签收了法院专递邮件,表示会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波折三:协议基本达成,理赔却欠缺关键材料

为方便与当事人沟通,办案人员建立了一个临时的微信交流群,将原、被告及代理人都拉进群里,沟通案件处理事宜。经过多次线上调解,7月7日开庭当天,各方基本就赔偿事宜达成庭前调解协议,但办案人员中午接到保险公司代理人通知,称缺少受害人生母的供养人信息,保险公司审核未通过。因受害人生母住在重庆,补充材料需要时间,办案人员顾不上午休,一方面让受害人生母联系当地村委会出具相应证明,一方面联系保险公司代理人,协商能否在获取证明材料后通过线上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由法庭在线予以审核,并办理协议审核手续。经各方共同努力,终于在当天下午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案得以调解结案,下午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保险公司承诺在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赔付款。

波折四:保险公司忘记付款时间

7月30日,办案人员经查询发现,保险公司仍未支付赔付款,原来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忘记了付款时间。在办案人员督促下,8月4日,保险公司向原告方支付了赔付款,该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今年以来,兴山法院坚持把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果转化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实践,保障了当事人权益,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了案件审判质效,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来源: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