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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
于2020年5月创作了绘画《明月半墙》
并将之发布在微博上
被告刘某
在浏览微博时看到了王某发布内容
于是下载下来
并将落款涂抹
添上自己姓名
然后到版权中心进行版权登记
王某在某视频网站
看见一文创店铺销售的绘画中有《明月半墙》
某与该店铺经营者联系,被告知该《明月半墙》绘画是刘某寄售的。王某认为刘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销毁侵权作品。
庭审中,刘某辩称为诉争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提供了版权登记证书;王某向法庭提交了绘画原件及创作的底稿、构思脚本以及发布作品的微博截图,并阐述了作品创作思路和过程。
作者完成作品后,著作权自然生成。若当事人就著作权权属发生争议,作者可提供作品创作过程中形成的底稿、构思脚本和创作过程进行佐证。
作者完成作品后,著作权自然生成。若当事人就著作权权属发生争议,作者可提供作品创作过程中形成的底稿、构思脚本和创作过程进行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来源:瓷都审判)
来源:景德镇南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