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砖脱落致他人死亡,福建泉州一公司赔偿百万

2021-08-28 00:44:18 作者: 外墙砖脱落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案情简介】

周某甲于某日中午就餐途中,经过晋江市某公司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突然脱落的水泥块(砖块)砸伤头部并当场昏迷,周某甲受伤后被送往晋江市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由于伤情危重,虽经治疗,但最终因医治无效死亡。周某甲的家属王某、周某遂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63.2万余元。

原告王某、周某诉称,本案因某公司所有的房屋脱落物造成损害而引发,系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对王某、周某因周某甲受伤、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辩称,王某、周某对周某甲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至少应负担主要责任;本案事故系台风引起,周某甲和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都不存在过错,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双方应按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受台风外围环流影响,当日9时至13时极大风速为22.2M/S,某公司在大风天气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轻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但9级大风系不可抗力,给某公司房屋的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故可以减轻某公司的责任,某公司辩解系王某、周某强行办理出院才导致周某甲死亡,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采纳,酌情认定某公司应承担70%的侵权责任。

晋江法院判决某公司应再承担王某、周某经济损失99.7万余元,驳回王某、周某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法官点评】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某公司房屋受台风外围9级风速的原因影响,外墙脱落造成周某甲受伤死亡的事故,某公司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轻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