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下330万元外债
没想着怎么还钱
却将房产低价卖给自己儿子、儿媳
这样有用吗?
李某办厂多年,算个小老板。2018年3月的一天,李某以工厂要扩大生产为由,向朋友王某借钱应急,并允诺月利率两分。王某觉得李某家里开厂,还有一幢六层楼房,不怕李某不还钱,加上利息不低,于是当即同意借钱给李某。回家后,王某不但拿出自己所有的积蓄,还对外以一分利的利率借款,凑了70万元借给李某。王某借钱给李某的事情被其他人知晓,他们认为有利可图,也主动要求借钱给李某以赚取利息。最终,包括王某在内共计12人借给李某330万元。但没想到,李某借钱后不但没有归还借款本金,而且连约定的借款利息也没有支付。后来,大家了解到李某所有的工厂因经营不善关门停工,李某也联系不上了。2020年8月,王某等人陆续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等12名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021年1月,王某等12名债权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官初步调查发现,李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原有的一幢楼房已转让到儿子、儿媳名下。2021年6月8日,王某等12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某与儿子、儿媳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庭审中,李某、李某儿子均表示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购房款为350万元,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公证书,但却无法向法院提交所谓350万元购房款的支付凭证。且经专业机构评估,案涉楼房价值800多万,双方约定的成交价远远低于房屋的价值。近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后续,法院将把上述房产作为李某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进行司法拍卖,以清偿王某等12名债权人的债权。
法官说法民法典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对李某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形成于可撤销行为发生之前;350万的转让价仅为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的40%,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案涉房产本应为李某对外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低价转让的行为使清偿能力明显下降,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应认定该行为有害债权;李某儿子及儿媳妇长期居住在此,对本地房屋市场价应有基本认知,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案涉房产,且未能提交案涉房产转让款支付凭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受让人以该价格受让案涉房产,可认定受让人知道该转让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主观上具有恶意。因此,王某等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予以撤销。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