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龙并非聚餐的组织者、同饮者,将孙恒送至陈涛家中并安顿其休息是善意帮助行为。其将孙恒的手机放在其躺着的枕头下的行为,符合一般生活常识与习惯,并没有证据证明此行为存在恶意隐藏的目的。且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与手机是否被藏匿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宁龙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陈涛的行为也是出于同事之间的人文关怀,因为案发时间为凌晨,且孙恒的自行离开属于突发的、出乎意料的、不可预判的行为,对陈涛的善意照看评判不宜要求过高。法院认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必须是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原因和结果的客观联系,不应从“如果发现孙恒离开后积极寻找就不会发生事故”的主观角度来简单认定因果关系,不应无限度扩大照顾注意义务的界限。
孙恒本身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但其在接受他人照顾时却不辞而别,主动自行脱离安全环境,本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法院认定陈涛对孙恒的死亡亦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刘鹏、牟密、陈涛、宁龙四人对于孙恒的死亡不具有过错,四人的行为与孙恒的死亡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驳回了孙恒家属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见习记者 | 张旭凡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