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想成为短视频UP主吗?这些侵权风险了解一下~

2021-08-30 17:21:41 作者: 北京互联网法

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整首音乐作为

背景音乐并将短视频上传至平台

这样的行为侵权吗

有的UP主在制作短视频时,会添加有搞笑效果、鬼畜效果、渲染感情气氛等效果的音乐,以增强短视频的感染力,若未经许可,则可能侵害音乐作品、音乐录音制品权利人的权利。

案例

在D公司诉小王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小王为了达到搞笑效果,在制作短视频的过程中使用了D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之后将短视频上传至其个人账号。该短视频点击量达几十万,D公司认为小王的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在庭审中,小王辩称其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个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录音制品,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出于社会发展考量,著作权人在享有绝对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满足社会发展对知识产品的需求,故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其中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指的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像本案这样,若直接使用他人完整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很显然将不满足“适当引用”的规定,影响了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今,音乐成为制作短视频非常重要的素材,短视频UP主若想依法使用他人的音乐,除直接获得权利人授权外,还可通过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付费,合法使用他人音乐。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