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人格利益、公共利益和经济利益前所未有地凸显。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趋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滋生了大规模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盗刷信用卡、非法讨债等各类违法犯罪,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
日前
华宁县公安局成功破获多起
手机销售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2人
案情
客户不知情 手机店“拉新”获利
“有的手机店员工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以2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特定微信群出售给他人注册App,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
今年7月,华宁县公安局根据相关线索,在对辖区手机销售店相关业务开展调查中发现,有部分手机店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在手机卡开户过程中,帮助客户扫码注册“淘宝、京东、苏宁、快手”等App获利,行业内称之为“拉新”。
目前,华宁县公安局依法对5名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情节轻微的7名人员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927元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两个运营主体开展“一案双查”。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释法
履职获得信息 出售从重处罚
该案犯罪嫌疑人是手机店员工,本应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但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私自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因蝇头小利走上了犯罪道路,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向他人提供或违规披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加强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不要将身份证、银行卡、手机验证码等私密信息随意告诉他人。
来源:云南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