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白沙大道1·24重大交通事故案”

2021-08-30 18:42:14 作者: 南宁市中院开

8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贵涉嫌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贵通过远程视频参与庭审,杨某贵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到庭参与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贵驾驶一辆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的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驶出,沿白沙大道辅道往白沙亭江立交方向行驶。行至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辅道非机动车道时,杨某贵因打开车载收音机而疏于观察道路情况,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颜某敏驾驶并搭乘被害人薛某婷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薛某婷、颜某敏受伤。随后,杨某贵未停车仍持续加速在辅道内行驶,并连续违反路口交通信号灯控制。当杨某贵行至白沙大道45号广西社会福利院前路段时,又连续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多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韦某建、黄某玖、周某、黄某晴当场死亡,黄某艳、韦某瑜、梁某华、石某岩受伤。被害人薛某婷、黄某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贵承担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韦某建、黄某玖、周某、黄某晴、薛某婷、黄某艳均死于交通事故。被害人颜某敏、韦某瑜的伤情达重伤二级,石某岩、梁某华的伤情暂定为轻伤一级。杨某贵驾驶的车辆在第二次肇事前的时速超过140km/h。肇事后,被告人杨某贵打电话报警并留在车上等待公安人员到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车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导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贵肇事后在公共道路上驾车高速行驶,并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控制,造成五人死亡、三人受伤,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某贵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南宁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