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反杀案二审开庭前律师看守所会见涉案16岁少年,坚持以正当防卫辩护,提审时得知对方失血而亡曾伤心痛哭

2021-08-30 19:21:58 作者: 吉安反杀案二

>>>为何持刀防卫

“把他打到坐下再到躺下,还打中受伤的左手”

安福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小吴捅刺罗某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死两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2021年5月31日,安福县法院判决小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6月8日,安福县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使用刑罚不当。检察院认为,小吴犯罪时没有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归案后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刑8年属于量刑畸重。

吴女士表示,对方是8名持刀成年人,儿子是16岁的未成年人,在被多人围殴的情况下,儿子完全是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

8个成年人对一个少年,16岁小吴的反抗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始终是案情关注的焦点。

“二审明天开庭,一般不会直接判决的。”杨涛律师坚持以正当防卫为小吴辩护。“毕竟是对方三次敲门刷宾馆总卡破门进入的,而且还携带匕首和柴刀,在叫来同伙后就开始动手打人,把站立的小吴打到坐下再到躺下,还打中了小吴还在受伤的左手,感觉到疼痛的小吴所以才持刀防卫。”

杨涛认为,小吴的防卫强度是适当的,“我觉得也不应该去要求小吴在这个时候采取跟对方差不多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因为他毕竟已经被打懵了,对方又是持刀来的,应该综合考虑这个时候的具体情况,也就是双方的人数、力量啊,作为一个正常人,换位考虑到他当时的处境,会不会(和他)一样的选择?”

>>>辩护律师观点

防卫过当不是罪 故意伤害是防卫过当衍生

“虽然事实上确实造成一死两伤的结果,但是我还是坚持以正当防卫去辩护。”杨涛表示,防卫过当不是罪,故意伤害罪是防卫过当衍生的,“只是防卫过当造成损害了以后就也变成一个故意伤害罪。”

“我对这个判决还是有点意外的。”杨涛认为,一审判决中没有综合考虑到小吴是16岁未成年人,“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都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谈及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获得死者家属谅解,赔偿和解是否体现在最终的量刑上,杨涛认为,赔偿谅解没有体现在一审量刑上,“我觉得并没有完全体现出这个赔偿谅解的作用。这个赔偿,包括认罪认罚,都不应该直接影响到对案件当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事实判断,因为法院审判案件是先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出发,而不是以赔偿谅解和认罪认罚这些出发的,这个只是量刑的情节,不是定罪的关键。”

如果吴某某是正当防卫,这笔该不该赔呢?杨涛表示:“如果是正当防卫的话,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用去承担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

杨涛表示:“作为辩护律师,我会接近我的所能,现在已经是二审了,也就是终审,毕竟二审法院已经是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了,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清事实,认定小吴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方律师观点

对方没刀捅就不能拿刀反击?8人涉嫌聚众斗殴

“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种错误倾向,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一律认定为防卫过当。事实上,这是‘谁死谁有理’的‘唯结果论’,与刑法防卫制度设计的立法初衷不符。”

针对江西吉安反杀案,江苏律师付士峰认为,不能站在事后诸葛亮的立场,以上帝者的视角对防卫人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应当站在案发现场,普通国民一般理性人的立场来判断,简单的说,就是‘设身处地,换位思考’,毕竟在410房间这样一个封闭狭窄的空间,以及较短的一个作案时间内,防卫人的内心是非常恐惧的。”

案发时王某峰一方是8人,且持有管制刀具,在力量对比中,王某峰一方是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此时要求被告人吴某某准确及时地判断出是否有加害其生命安全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对于被告人施加了过高的注意义务,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正当防卫制度,本质上是法对于不法的对抗。

付士峰反对“对等武装论”,“不能要求说王某峰没有持刀捅吴某某,吴某某就不能拿刀反击。综合本案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及强度,还要考虑到进一步可能发生的生命安全威胁这样一个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