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次奸淫发生在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时左右,当时晴晴独自一人在家,王建又对其实施奸淫,但妹妹正好回家,撞见了这一幕。
王建对女儿大声呵斥,让其离开。女儿离开后,王建继续对晴晴实施奸淫,妹妹将看见的情况告诉了母亲,李玉赶回家中制止,王建才停止了侵害。
李玉证言显示,当时王建告诉她,是酒后一时糊涂。但晴晴也未说,此前是否有过此行为,只叫其报警,其担心会对女儿的名声造成影响,就没有报警。直到2020年8月4日傍晚6时许,李玉与王建发生争吵,晴晴再次叫其报警,并告知其事实真相,其意识到事情很严重,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王建被抓获归案。
经诊断,晴晴处女膜陈旧性裂伤,并患有细菌性阴道炎。
情节恶劣从重处罚,二审获刑十四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利用与被害人晴晴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在与晴晴共同生活期间,违背被害人晴晴的意志,并明知被害人晴晴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长期、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王建认为判罚过重,提出上诉。
日前,江西省景德镇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