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孝陵卫法庭庭长 陈文军
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何时转移?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产权过户是一种交付行为,如果发生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应以产权过户时间来分配风险,即灭失的损失应由作为产权人的买受人承担。但本案中,二手房的交付往往滞后产权过户的日期,在房屋钥匙交付前出卖人搬家后发生漏水,风险由谁承担,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风险转移说。即钥匙交付前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另一种观点是瑕疵担保责任说。这个观点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即出卖人对所出售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这是出卖人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无论适用哪种观点,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并无影响,因漏水发生在房屋钥匙交付之前,出卖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如何评价被告单方修复地板的行为?
法官说法:在双方就修复方案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单方修复的做法不妥,导致矛盾复杂化。基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从物尽其用、节约资源的角度,如果原告愿意利用,可以相应地减少被告赔偿的数额,如果原告有合理的理由(如龙骨未干有发霉的风险)不愿意利用,则被告的修复费用有不能抵偿原告损失的风险。
来源:秦淮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