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律师指出,摄像头的安装地点虽然是在客厅,但对于租客而言,客厅与卧室作为房屋的一部分,建筑物功能以及物理空间上存在相互依附的关系。即便是合租,租客的日常行为举止也无法彻底避开客厅空间。在未征得租客同意的情况下,房东通过摄像头对租客行为进行监控的行为,已侵犯了租客的隐私权。
至于房东刘先生主张的观点,葛律师认为,房东将该房屋的部分空间租赁给第三人后,对该房屋的整体权利就应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尤其表现为,房东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的行为不得侵犯租赁者的合法权益。
如今,无论房东未经许可拍摄到租客行踪的行为,还是其长期、高频率出现在客厅并对租客造成巨大精神压力的行为,都是有悖于合同目的实现,这种所谓的“权利”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在经历了长达3个月的争吵后
双方谁也没能说服谁
无奈之下
女租客们只能提前退房
引起纠纷的摄像头还挂在客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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