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薛荣民(中)及其代理律师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8月24日,该案二审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江西省交管局高速交警总队直属八支队第三大队辩称,相关部门在杨仙岭隧道200米处设置了明显的限速80公里/小时警示提示标识,有效地告知进入隧道内行驶的车辆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薛荣民认为之前两个100公里/小时的限速牌让其误解,这显然是薛荣民本人的原因。
第三大队还提到,南韶高速公路主线限速120公里,隧道限速80公里,因为速度相差比较大,所以在隧道前设置了两个限速100公里的标识,目的是为了防止“断崖式降速”。该大队承认:杨仙岭隧道前端两个100公里限速牌之间的距离是52米,第二个100公里限速标志和80公里的限速标志之间是94米。
薛荣民的代理律师指出,从驾驶员的交通习惯来说,如果看到一个限速100的交通标志,就表示前面很长一段距离都是限速100,所以驾驶员无法预料前面不远处还有一个限速80的标志。第三大队承认限速100和限速80的标识之间只有不到100米的距离,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几秒钟就能通过,很难注意到限速80那个标识,所以无法起到被上诉人所说的防止“断崖式降速”的效果。
赣州市中院未当庭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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