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12.01”特大入室盗窃案,判了!

2021-09-03 19:25:42 作者: 兴业“12.

近日,兴业县法院审理判决兴业“12.01”特大入室盗窃案。被告人黄某通、吴某金、徐某达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案情详情始末回顾

2020年1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通、吴某金经密谋后窜到兴业县石南镇某自建住宅,撬开楼顶房门进入被害人莫某的住宅,盗得部分现金后逃离现场。

被盗现场环境

同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通、吴某金纠集被告人徐某达,再次返回进入该住宅,在四楼房间内盗走保险柜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88253.92元、纪念币、戒指、项链、手镯等首饰及证件。经鉴定,被盗金戒指、银项链、保险柜价值合计18010元。

次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通在贵港市港北区北门广场附近的一公交车站将盗窃得来的85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黄某辉保管,被告人黄某辉将其中69900元存入银行卡内,剩余15100元用于生活开销。

被盗现场

2020年12月1日,兴业县公安局石南派出所接到莫某报警后,立即成立“12.01”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12月3日到7日,在专案组民警的积极抓捕下,犯罪嫌疑人黄某通与徐某凯、吴某金、黄某辉相继在兴业县、贵港市落网。12月14日下午,在公安机关强大攻势下,该案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徐某达到兴业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12月17日,兴业县公安局召开侦破“12.01”特大入室盗窃案新闻通报会暨禁毒宣传活动,通报该案件情况,并现场返还追缴的被盗财物。

点击观看精彩视频

2021年3月22日,兴业县检察院向兴业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兴业县法院审理及判决:

被告人黄某通、吴某金、徐某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超过三十万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吴某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某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黄某辉明知黄某通交给其的钱财系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关于我们

来源:兴业法院

值班编辑:庞荔馨

玉林日报社全媒体矩阵

来源:玉林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