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认定及待遇产生争议需要收集和保留的证据
在众多劳动争议中,因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产生的纠纷无疑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最为无助的一种类型。尽管工伤偶发,但却猝不及防,一旦发生,对劳动者及其家属都影响巨大。工伤保险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受伤后却要么找不到用人单位帮自己申请工伤,要么被用人单位否定属于工伤,维权困难。
如何在发生伤害后获得工伤认定?这就需要劳动者注意收集、保留相应证据。
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类证据与本文第一部分的内容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类证据是能够证明所受伤害构成工伤的证据。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相关证据。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等。
事实上,劳动争议远不止上述几类,所需证据也很难一一列明。
劳动者想要在各类争议中获得支持,就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关注自己的权益,留心保存各种与工作有关的材料、实物等,当维权需要时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叶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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