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就解除合同?试用期内企业与员工都不可“任性”

2021-09-05 18:44:45 作者: 不胜任工作就

记者 邹强 通讯员 锁王张

企业与试用期新员工解除合同,不能只凭公司单方面一句“考核不合格”就行了。9月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两起新招用员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新员工试用期出现何种情况,企业才能依法与其解除合同,法院举案说法,也给出了明确说明。

不胜任工作?单位需首先考虑培训或调岗

去年上半年,元某入职某电脑公司,岗位是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然而,企业在试用期内,就解除了与元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元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无法胜任本职工作。”

“上级交办的任务,元某过了五六天还没完成。有一次程序出现问题,让他处理后还是出现故障。”电脑公司向法官陈述,元某在试用期间工作拖拉,未及时完成改写程序等工作,有时还要返工修改,给系统运行造成影响。

“我是本科学历,又是计算机专业毕业,还有多年专业工作经验,自身能力符合电脑公司当初的招聘条件”,元某在法庭上说,“在试用期内,我对程序设计进行研究磋商、修改完善,都是很正常的。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我赔偿金。”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元某作为公司软件工程师,在试用期内出现多次未能准确理解且未及时完成公司交办工作任务的情形,电脑公司对元某试用期考核作出不能胜任的判断,法院予以尊重。但公司在软件工程师岗位的招聘条件中,除了对学历、专业、相关工作经验年限有明确要求外,对熟悉网络、编程等技术的要求,并没有具体细化,所以不足以认定元某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官表示,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话,用人单位首先要考虑的是采取职业培训、调整岗位等措施。据此,法院认定电脑公司以元某试用期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与元某的劳动合同,有欠妥当,应支付元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无理由迟到?违反基本劳动纪律责任自负

宋某于2019年应聘进入一家科技公司,岗位为网络工程师,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其间,公司发现宋某入职不到半月就无故迟到三次,上班时间还打瞌睡,并与同事常常发生冲突口角,影响部门工作风气。在调查了解到宋某上述行为并无正当理由后,公司就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宋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几次迟到,都是因为挤公交车遇堵车,至于上班时间打瞌睡,也是正常生理反应。他认为,当初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里,并没有把这些情况列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是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也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不管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是否把能够遵守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明示为录用条件,都应当认为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之一。本案中,宋某在试用期内的种种行为,表明他的劳动纪律意识较差,不能严格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可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试用期内,企业和员工都不能任性

“企业能否与试用期内的员工解除合同,需要精准区分是不能胜任工作,还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因为两者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法官表示,试用期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关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只要对劳动者不满,或劳动者考核不合格,就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则必须是用人单位在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

企业在招用员工发布录用条件时,应对录用条件具体、细化。这样经由试用期考察、考核后才容易更为客观、准确地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同时,也要提醒试用期新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过失性辞退情形,不仅适用于正式员工,也适用于试用期新员工。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应当踏实干好本职工作,在与企业共同发展进步中实现个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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