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购买“一楼带院”房,小院却是公共区域,购房合同补充约定“专有使用权”有效?

2021-09-05 23:13:47 作者: 济南:购买“

置业顾问温女士说,当时带着王先生看的实景小院,就是用绿植围起来的。王先生已经签了购房合同,现在却又提出质疑。那么,就按合同约定来解决。想维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然而就在王先生离开售楼处后不久,他收到了营销中心朱经理的电话。说下周一再处理这个问题。

补充约定“专有使用权” 是否合理有效?

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介绍,小区的公共区域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主要方便小区业主的生活。那么,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中所体现的,与房屋直接毗连地面绿地专有使用权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呢?

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艾丙元说:“这个只能说是你们之间的相互约定或者是协议,我们规划上没有这一块的涉及内容。”

补充条款中所体现的“专有使用权”,记者也咨询了律师。

律师陈瑞福说:“合同和补充协议里,有这样的约定,我个人认为是有问题的,首先物权来自法定。民法典在物权部分明确规定,小区里面的绿地属于公共区域部分,归业主共有。那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和一楼业主通过签合同和补充协议,把这块公共的绿地约定归业主专有使用,肯定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你把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隐藏在格式合同里,做这种约定,首先需要黑体明确标注,另外需要其他业主对这样一个放弃权利的约定有明确的表示,我是同意的才可以。”

律师介绍,虽然一楼业主和开发商约定了,这也是对规划的违背。因为规划的是公共区域,如果约定归一个业主使用,实际上违背了规划原则。

律师陈瑞福说:“再一个就是说,这个公共用地是由业主来共有的,如果其他业主放弃使用权的话,也应该是其他的全部业主跟专门使用的业主来签订这样的协议,做这样的协商,而不是开发商为了多收点钱,多买点房子,来做这种约定。所以我个人认为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小区存在一楼的公共区域或者公共绿地,通过绿植、栅栏等方式围起来,专供一楼业主使用的情况。律师介绍,实际上这是违法的。

律师陈瑞福说:“如果有其他业主不同意,或者投诉举报的话,有关的规划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应该及时去纠正这种现象。所以说合同或补充协议有这种约定,那么如果说一楼业主接受了,为此而多交了钱,买了这样的房子,实际上是有隐患的。”

编后:提醒大家,在购买一楼带院房子的时候,除了听置业顾问的介绍之外,最好到相关部门查询一下具体的规划情况。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闪电新闻记者 报道

来源:闪电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