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 高凯)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受到广泛关注。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限播劣迹人员参与的节目,明确节目主创人员酬劳机制等相关条文成为关注热点。
广播电视业内专家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针对征求意见稿及其热点条文进行解读。
广电总局网站截图
“首部”必要在哪儿?
受访专家表示,这部法律将是新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广播电视法,在此之前,此间广播电视领域一般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主要基准,而其余由广播电视总局陆续下发的相关“意见”“通知”“令”“文”等作为行政文件或命令补充。
“应该说我们此前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的层级是比较低的,‘条例’‘意见’等都属于部门内部处理相关管理问题的规章,属于尽责性的规定。法律则是要在一个全局范围中,通过人大立法体系来进行,它是跨部门的,更加有高度、更加均衡全面。”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喻国明说。
对于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喻国明表示,这与当下媒介化的社会进程密不可分,“所谓媒介化的社会进程,指的就是包括政务、教育、商业等都会在线上来进行,广电也属于这些进程中最重要的传播手段之一。”
喻国明指出,在人们的理解中,过去广电领域主要是传播内容,但现在已经更大程度上跟媒介化的社会进程联系一起,要处理相当多的非内容的社会整合、行业整合工作,已经大大超出内容管理的范畴。
他指出,从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看,这次的广电法基本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基础上构建,这是因为它需要有继续性、稳定性,但是通过立法层级的改变,相信在讨论和最后通过的过程中,会加进一些非广电部门的想法角度和考虑的一些视角,所以它的层级会提升,视角会更加广阔,加上所考虑问题的综合性和前瞻性,一定是比《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要更具高度和更有未来感的。“一旦通过立法,未来其内容就可以不断的通过法律框架的协调来进行增补修删改,这有助于协调与广电传播手段和传播领域相关的一些更复杂、更交叉的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秦瑜明特别指出,征求意见稿对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相关规定的完善及时且必要。
他指出,“广电领域是需要高资金投入的行业,在早些年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一定程度上会更多强调其商业益利。事实上广电行业有多种属性,有商业属性,也有文化属性,也有公共服务属性。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广电事业的公共服务属性,我认为非常及时和必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国家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突出这一点也有助于广播电视事业更健康发展,能够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律引领和保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记者 贾天勇 摄
设未成年人“专区”是向“影视分级”靠近吗?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推出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内容引发颇多讨论,相关规定称,“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