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介入青岛泄题事件

2021-03-29 19:15:48 作者: 公安部门介入

案例三

2002年5月,东莞市民张某某为了儿子张某能在高考中取得好成绩,多次打电话给承印高考试卷的东莞市某印务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某,要求蔡提供高考试题信息。6月下旬,蔡某在东莞市某印务实业有限公司封闭印刷2002年高考试题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多次接触并记忆了语文、数学等科目的部分高考试题,并将试题内容口述给张某某,由张某某请来的朋友周某记录在纸上,并由周将试题带回汕头市交给张某某儿子张某。

张某将获得的高考试题交给同学马某等人帮忙解答,造成这些高考题目被进一步扩散。案件发生后,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张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周某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

保管环节

规定要求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考试机构都应当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并要求省级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省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地(市)、县(区)级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同级公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每次使用前,当地教育考试机构须自查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同时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使用期间接受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案例四

2003年6月5日中午,四川省南充市巡考领导小组在对南部县招办专用保密室检查时发现,高考试卷被盗。事件发生后,公安部、教育部、四川省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工作。经过初步调查判断,犯罪嫌疑人应与高考有密切关系或者直接关系,而不是出于破坏目的或经济目的。经慎重研究,当年的高考仍如期进行。在此后的指纹排查中,认定南部中学高三文科班学生杨某为犯罪嫌疑人。经审讯,杨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6月5日凌晨1点,杨某从未上锁的小门进入保密室大院,盗窃了高考试卷。案发后,杨某抄了语文作文题目和几道数学题之后,将试卷全部销毁。案件发生后,杨某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律对考研泄题是如何规定的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