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师持扫把抽打多名学生

2021-04-17 10:23:11 作者: 女老师持扫把

但老师并不相信我的解释,让我做了50个深蹲,那对于平时完全不运动的我来说,已经算是比较大的运动强度了。

这也导致我第二天起床的时候脚都抬不起来,下楼梯都得扶着墙,可见深蹲的后发力有多强。

那时候的自己心里也满是怨气,抱怨不过是迟到了一会儿,而且我也不是故意的,至于罚我做深蹲吗?

可是看到陕西渭南的这一群学生后,顿时觉得那时候的深蹲很幸福,对这种扇耳光的教育方式,更是感到深深厌恶。

老师教书育人,教育知识的同时也得偶尔分享做人的道理,老师用打人的方式去教育学生,或许会让学生长记性,以后都不敢迟到了,可同时也在无形间给学生们传输一个观念,那便是“打人可以让人长记性”。

往后学生们出到社会上,遇到犯错的人就用暴力去解决,这难道是老师希望看到结果吗?

显然,大多数人都对老师的教育方式感到不满,随着这件事情关注度越来越高,后续结果也出来了。

渭南某技工学校官方发布:

“十几名学生因迟到被老师扇耳光”事件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公开道歉,撤职、停止工作,记大过处分一次。”

老师这个错误的做法, 虽然在当下立了威风,却伤害了学生们的自尊,也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可谓是没有好处且坏处尽显。

希望这位老师也可以吸取教训,往后要懂得以理服人,若那么喜欢动手的话,建议去拳馆锻炼。

2021年老师体罚学生违法吗

老师体罚学生属于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我国《教师法》也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并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该教师所在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当然,如果情节严重,如致使学生重伤、死亡,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司法机关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众所周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 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