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带100万现金骑车半路掉了50万

2021-08-20 20:47:10 作者: 男子带100

大家都知道是拾金不昧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大部分人捡到钱都会上交给警察的,近日男子带100万现金骑车半路掉了50万,还好一位好心人捡到钱并如数归还了,下面大家就跟见闻坊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男子带100万现金骑车半路掉了50万

近日,上海一男子邹先生从银行取了100万现金,50万放在背上的背包里,另外50万装在一个敞口的布袋里放在电瓶车踏板上。经过一路口时,邹先生起步稍快,不慎将一个红色包袋掉落在路面,被随后的另一名骑车人捡走。

捡到50万巨款的男子没有报警,而是带着钱款离开了现场。邹先生开出一段距离后才发现钱不见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丢的。

上海虹口公安分局嘉兴路派出所接案后查阅了大量的公共视频录像,并在24小时内找到了捡钱男子,把巨款原封不动地还给了邹先生。一个真敢丢,一个真敢捡啊!

捡钱不还一般属于违法,严重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起点数额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立案标准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捡到东西向失主要报酬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一般不违法,拒不退还涉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