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3、考核安置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1)平时奖励
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战时奖励
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3)表彰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在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方面,多数地区根据军转干部档案中的立功受奖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各地有不同的考核赋分办法。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实施办法》规定,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及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首次加15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8分累加;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及全国表彰的,首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5分累加;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3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1分累加。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获全国表彰的军队转业干部,采用功绩制量化计分依序择岗安置办法时优先择岗。在依序选岗阶段,福建省对符合优先择岗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择岗时,以立功奖项等级高的优先;奖项等级相同的,奖项次数多的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