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试用期的离职时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需提前3日通知。辞职者需注意: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法律未要求一定使用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考虑,建议您不要偷懒,同样使用书面形式通知。
4、提交辞职需注意的事项
1)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您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因此,为确保您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2)辞职通知一定要公司签收,您保留签收的证据。如果您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您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您非常不利。
5、如何确保签收
直接通过快递邮寄上述文件,并保留好邮寄底单,同时根据邮寄单号打印邮寄送达的详细单,一并作为证据保留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离职不要做这四件事,不仅败坏自己人品,还容易吃亏
一、离职前不忘报复
一个人的离职有多种原因,最常见的莫过于两种,工资待遇不能满足需求,或是人际关系处的不好。其中后者的比例要远高于前者。任何单位都有些与你不和的同事,为了工作和私事闹得不愉快,每天见面都像是仇人。平常不说一句话,一说话就要吵架,总觉得对方欺人太甚,有时甚至有种想痛扁对方的冲动。一些人离职前咽不下这口气,找机会报复关系不好的同事。故意在公司散步对方的谣言,甚至采取人身暴力。别以为走了就没事了,没准哪天对方就找上门了。
二、关键时候离职
人的本性都很自恋,没有几个人会觉得自己很差劲,相反,很容易高估自己的能力。正是这个因素,职场人士总是觉得自己吃了亏,付出与回报不对等。这是典型的自私立场,其实任何公司对于职工的薪资,都是根据对方的能力来决定。领导觉得你就值这个酬劳,自然不会给你更多。一些员工心里长期有怨言,等到要离职的时候,刻意选择项目进展关键时期,给公司造成大的损失,还沾沾自喜。这样做损人不利己,只会彻底断绝一条退路,实在没有必要。
三、不打招呼就消失
这样的人在离职大军里占很大的比例,为啥不打辞职报告呢,各有不同的说辞。有些是辞职不给批准,有的是不在意剩下的工资,还有些纯粹是个人习惯。这种离职方式因为太普遍了,大家都习以为常了。殊不知这样做是下策,一般公司都会押部分的薪水,突然走人拿不到尾款。这点就罢了,有些保险方面没交接好,日后会很麻烦。你在的时候还有几分面子,这些问题都好解决,日后突然回来谁会给你好脸色?不论辞职是否会同意,该走的程序不能少,也能免不必要的麻烦。
四、出卖公司利益
相比前面三条,这条是绝对不能做的禁忌。有些人想着我就要走了,不捞点怎么对得起往日的辛苦,何况领导那么刻薄,顺便报复也是可以理解的吧。有这样的想法,工作时难免利用职务搞点灰色收入。要是职位较高的人,还会把公司的机密出卖给对手,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别指望这些动作没人知道,若是原单位追求起来,你会面临常年的诉讼官司。这样的丑闻传出去,以后没有人敢重用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