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小编为我们带来了一篇关于“知县”和“县令”有什么区别的文章,欢迎阅览哦~
知县一说源于唐朝,其时若是县官暂时出缺,又暂时找不到适宜的人去做县令的时,朝廷就会让县上的其他正式官员,如县丞、县尉、主簿等其间一个去暂时行使县令的权利,可是此刻因他并非是县令,仅仅署理,所以就称其“知县事”。
宋时,阶官准则未施行时,朝廷有时会派京官前往当地兼领一县之长(《宋史.职官志》载“阶官未行之先,州县守令,多带中朝职事官外补;阶官既行之后,或带或否,视是为好坏。”),而此刻这类以京官充当当地官的县令,就被称其为“知xx县事”,如充当益都县令,则称为“知益都县事”(《宋史.职官志》载“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
自此“知县”开端渐渐成为一县之长的专属称号。当然宋时的“知县”仅仅“临时工”,“正式工”的称号依然是“县令”。
直到明朝,朱元璋定官制,“知县”才正式成为县一级的正式官员,并成为一县之长(《明史.职官志》载“县。知县一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其属,典史一人。”),位列正七品。
清时则在大体连续明朝的官职,所以知县一职也就天经地义地成为了清朝一县之长的官号。
首要清朝的知县同明朝相同,也是一县的最高民政长官,为列正七品。所以假如依照等第上并不高,用“芝麻绿豆的小官”来描述知县,我想是再好不过的了。
假如以权利来说的话,知县的权利尽管在那些知府、巡抚、总督、尚书的眼里不算什么,可是在县一级中,县令可谓是好像土皇帝一般的存在,正所谓“抄家的知府,灭门的知县”,想想看能让一个家庭被灭门的,你说知县在县里的权利大不大。
那么这么一个在县里“横行霸道”的知县,他的责任到底有哪些呢?
榜首、“凡赋役,岁会实征,以丁产为差”。每年依据本县的人口、田产的数量,来担任征收相应份额的赋税,及分配本县应该承当的徭役。
第二、“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当本县呈现收成欠佳,亦或遭受自然灾害时,可上表府或省,恳求酌情减免当年的赋税、徭役。
第三、“决讼断辟”。凡在本县产生的案子由知县担任审理和定刑。但需注意知县完结案子的审理后,需上报州府,只需不是死刑,则只需各省的刑部清吏司审定即可,如江西的案子就交由江西清吏司决议,刑部赞同后,知县方可履行刑法。
第四、“劝农振贫”。知县需在春夏农忙时节,巡行乡下,鼓舞及催促大众要尽力种田、养桑。一起知县还需救助和协助本县的贫民。
第五、“讨猾锄奸”。知县有肃清本县奸佞小人之责,关于那些欺行霸市,鱼肉大众的奸刁之徒,知县一定要严峻镇压。
第六、“兴养立养”。知县有开展本县农业生产,进步本县的日子水平,及教训本县大众,大兴教育,建立教化之责。
第七、“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只需触及本县的工作,知县都有权统辖,如向朝廷推荐本县的人才、在本县宣读及履行朝廷的法令、担任向本县年迈而又贤达的白叟供应必要的日子物资,准时供应酒食,并替朝廷加以礼敬、担任本县的祭祀活动等。
可以说清朝的知县,责任很繁琐,简直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只需在该县产生的工作,知县都有权处置,哪怕仅仅大众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只要知县以为该管,他就可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