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分几等?元朝禁止异族通婚吗?

2021-01-19 18:46:50 作者: 元朝的民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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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在实践上,元朝并没有把四等原则做硬性规则,实假如你只看元代法令条文的话,根本就找不到这个原则,它与其说是个原则不如说是在元代社会中一个简直公开化的潜规则。作为控制者的蒙古人,在面临文明和社会原则都高于其的汉人阶级时,防备之心时比不行少的。《草木子》记载:“全国治平之时, 台、 省、 要官皆北人为之, 汉人、 南人, 万中无一二; 其得为者, 不过州、 县卑秩, 何亦仅有而绝无者也。”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元朝时期,各族之间能够自在通婚,但蒙古人仍是有着独有的特权。在那个年代,汉人的位置是比较低下的,每个村庄都有蒙古人驻守来当保长,直到明朝树立后,汉人才逐步有了自己的位置。

  “四等人制”这种不公平的民族等级原则,存在严峻的区别对待。《元典章》卷四三有清晰记载:“至元二年(1265年)二月,忽必烈下诏,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通制条格》规则蒙古人在于汉人产生打斗时“汉人不得还报, 指立证见于地点官司报告; 如有违背之人, 酷刑断罪。”这些双标方法,使得占元朝控制下人数的汉人益发不满元朝的控制。

  无论是《西域人与元初政治》一书仍是《剑桥我国史》,都对“四等人制”持弊大于利的观念,即使其曾在元朝社会中发挥过加强控制的效果,可是在终究执行和推广到全国的实践影响上,使得国内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矛盾加剧导致社会动乱,直到终究元朝的控制被农民起义所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