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分几等?元朝禁止异族通婚吗?

2021-01-19 18:46:50 作者: 元朝的民族等

  元朝的民族等级原则分几等?元朝制止异族通婚吗?接下来跟着小编一同赏识。

  提到元朝时期的蒙古人其实咱们也懂的,好吧,他们真实的把握了政权,为了安定他们的政权,所以就搞了个什么民族等级原则,把汉人和什么其他民族的人都分开了,这个就显得非常的有意思了,那么这个古怪的民族等级原则到底是什么样的呢?还有他们之间是否能通婚呢?也就是说汉人和蒙古人是不是能通婚了?下面就着这些问题咱们持续剖析揭秘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感兴趣的老哥别错过了!

  元朝是蒙古人树立起来的政权,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幅员广大的国家。在消亡金朝后,在其境内呈现了较大的民族间和区域间经济、文明的不同,消亡南宋今后,这种区域间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展。蒙古人作为控制阶级,管理下的民族很多,内部控制面临着必定的压力。为了更好的完成其控制,蒙古控制阶级采纳全部办法来保护蒙古人的特别利益,安稳政权。

  元朝实施严厉的民族等级原则,由50万蒙古民族控制5800万人口的我国是史无前例的,为了保护政权,加强控制,所以采纳民族压榨和民族分解的方针。在这种情况下,元朝的社会原则产生了较大的改变,其间等级原则的改变越来越显着,四种等级人的构成,成为了元朝社会等级原则的详细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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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等人制”一词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这一原则表现出了元朝控制方针与其他朝代“异乎寻常”之处。元代的四等人制,是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原则。即元朝为了保护蒙古贵族的控制特权,削弱各族的抵挡,采纳了分解的民族压榨方针,把全国公民区分为四个等级,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少数民族政权在面临人数很多的各族子民时,通常会树立相似的民族分解原则。据《辽史》记载:“太宗兼制我国 , 官分南、北 , 以国制治契丹 , 以汉制待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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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的民族不同、区域不同正是四等人制产生的客观原因。并且四等人制在政治、法令和经济上的位置,都有不同的规则,带有显着的种族轻视成分。如当地组织中的达鲁花赤把握实权,而此职只能由蒙古人担任。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榜首等,是元朝的“国姓”。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被蒙古降服的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南人为第四等,也叫生番、新附民,指终究被元朝降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的公民)。

  元朝在实施民族轻视、压榨方针的一起,又对各民族上层进行了撮合和联合,乃至给予他们许多特权,以扩展蒙古贵族的控制根底。元朝的这种民族方针,表现出其政权是以蒙古贵族为中心、包含各族上层在内的封建控制阶级联合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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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前史材料佐证,四等人原则是最早呈现于忽必烈至元二年,并且通过不断的开展,并在今后的年月里进一步齐备。在元朝五世十一帝,九十八年的控制中,尽管有着以四等人制为柱石的严厉社会等级区分,可是元朝不由异族通婚。也就是说四个等级之间的人们是能够相互通婚的。这点能够从元至元八年二月,忽必烈公布的圣旨条画中的一款看出:“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

  依照《元章典》的相关记载,在各个等级的通婚方面,包含了三项原则:

  榜首,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

  第二,以男人为中心,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为主;

  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人与蒙古女子为婚,不用以男方婚俗为主。

  其次,元代时分,蒙古贵族与布衣不相通婚;贵族之间相互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此外,“安答”之间也相互嫁娶,结成“安答忽带”,即义兄弟姻亲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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