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士族衰落后,唐朝在乡村社会中确立了怎样的权威?

2021-05-16 14:12:07 作者: 旧士族衰落后

  上户和中户是富民阶层,从赋税承担数额可看出,唐代财政收入已开始向富民阶层倾斜。

  富民阶层作为“民”与门阀士族有质的区别,富民无权将其他贫民沦为其控制下的依附民,而只能依靠财富的力量,在签订契约的基础上,将土地租佃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利用其劳动力而获取财富。在市场配置土地为主的时期,以势占田的现象衰落,土地产权兴起,因而无需国家政权依靠“权”与地方豪族的“势”来抗衡,国家政权遂淡出乡村基层。

  唐中叶以后,中央政府加强了对县一级的行政领导,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而对乡村的控制则逐渐松驰。其变化的因素是多元的,散聚“村”落的形成加大了政府管理成本;租佃制的盛行,富民阶层的崛起,为政府财政收入的结构转型提供了基础。

  国家赋役征收由按人到按财产、土地转化,而富民控制了多数土地,因此,乡里组织的乡官制遂向职役制转化,政府尽量将上等户的富民充当乡长里正以供政府驱使。

  租佃制的盛行,使乡村社会真正的权力向富民阶层集中。无地、少地的农民向富民租佃土地,佃农靠富民的土地得以维持生存,富民靠佃农的劳动力得以发家致富,因而两者具有依赖关系。

  富民阶层在士族没落后登上了历史舞台,作为新兴的阶层,他们中的一部分逐渐向“士”转型,成为社会的地方精英。

  包弼德认为,社会和政治精英的“士”在唐代属门阀为标志的“世家大族”,而北宋时期主要指“学者—官员”型的“文官家族”,至南宋则转型为以文化为特征的“地方精英”。其实,这一“士”的转型主要在于富民阶层的兴起,“文官家族”、“地方精英”大部分来自于富民阶层。

  旧士族衰落后,富民阶层逐渐在乡村社会中确立了新的权威。富民在“敬宗收族”的口号下,形成了以宗法宗族制为主导的新型控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