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士族衰落后,唐朝在乡村社会中确立了怎样的权威?

2021-05-16 14:12:07 作者: 旧士族衰落后

  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财富出现两极分化,并产生了一个新兴的阶层——富民阶层。富民作为一个阶层,首先也是“民”,只不过相对于贫民来说拥有更多的财富而已。富民阶层的崛起是唐宋变革最为重要的特征,其对我国古代乡村控制产生了巨大影响。唐朝的乡村控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image.png

  乡村控制的变迁

  我国古代城乡不分,人们主要以“城邑”的聚落形成而居住、生活。在外形上看,这些城邑都很相似,每一个城都在四周为土墙所围绕。散村在唐代中叶的大量涌现应是小农经济独立生产、独立生活能力增强的反映,“村”聚落取代“城邑”聚落是我国古代乡村社会的巨大变迁,这一变迁对乡村控制模式的转型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富民阶层崛起的同时,士族阶层逐渐衰落,唐宋时期乡里制度最为显著的一个变化,便是由乡官向职役转化。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指出:“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其理则然。然则乡长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

  唐宋乡里制度的变革是:唐以前乡长里正为役民的官,是与郡守、县令性质相同的役民者,而至唐代,乡长里正从役民的官变成役于官者的民。

  白钢也曾指出:“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驰,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度的乡里制度,开始向职役制转化。”由此可见,中唐是我国古代乡里制度的关键转型期,之前承继了自传说中黄帝以来的乡官制度,之后开启了宋元明清乡里制度的职役制。

  唐代乡村基层组织的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国家政权逐渐从对人口、土地的严密控制转向对乡村富民的控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贫富日益分化,国家财政只有依靠富民才能保证其来源;而散聚“村”落形式的普遍出现也使得国家严密控制乡村的政策在现实操作上十分困难。因此,这一时期国家政权逐渐从乡村社会中淡出,依靠富民来维持其对乡村的控制。

  富民阶层在乡村控制中的作用

  富民阶层的崛起对唐代土地私有化产生了重要作用。

  马端临曾指出:“自汉以来,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盖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

  唐代均田制抑制了豪族对土地的兼并,然而,另一种土地兼并形式兴起,即“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这一兼并主体非“贵”者,而是“富”者。

  唐中叶后,富民阶层的崛起加剧了这一土地私有化过程。我国自秦汉以来,土地兼并历代皆有,但贵者以势占田,并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叶适所说,“虽当时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终不在民以券。

  至唐代,法律较为完备,均田制限制豪强以“贵”占田,但又允许土地买卖。富者以“资”购买土地得到政府认可,法律承认,因此,这一兼并形式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

image.png

  这一时期的土地买卖以契约文书的形式出现,不仅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而且也得到了民间的认可。如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许多土地买卖约均为注明:“官有政法,人从私契”。可见,当时人们对私契极为重视,这也是产权观念深化的一种表现。

  正是由于富民以“资”购买这一土地兼并形式不同于以往豪族的以“贵”占田,因此,唐中叶的土地私有化是在一个合法性外衣下进行的,“不抑兼并”,“田制不立”遂成为后世不易之法。马端临曾针对复井田之议时指出:“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召怨仇,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

  以资产为宗的户税、地税逐渐占据主导。建中元年(780年),杨炎实施两税法,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遂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当时,富民阶层控制着大部分财富,国家在财政收入上不得不倚重富户,如大历四年(769年)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