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语·吴语》载:“(越)王令有司大徇于军曰:‘谓二三子归而不归,处而不处,进而不进,退而不退,左而不在左,右而不在右,身斩妻子鬻。’”这是官卖。春秋时期奴隶的价格,据孟子说是一个奴隶价值五张羊皮。“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五羊之皮,食牛以要秦穆公”。奴隶的价格应根据其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而随行就市,孟子所说的价格当是特例。
《战国史》中记载,战国时期,由于兵连祸结和土地兼并,穷苦人家的壮年男子,常常因为负担不起繁苛的赋税,生活困难,便出卖和典质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妇。这种“赘婿”,属于家奴性质。
《周礼·秋官·掌戮》有“髡者使守积”的记载,说明战国末年,大概由于赋税的增加,人民贫困,债务奴隶有了一定的发展,“赘婿”的数量较以前增加。
债务奴隶的出现并非偶然,从文献上看,春秋时期,人民向国家借债,向大夫借债,乃至大夫向国家借债,都已经出现。晋国赵盾当政时,他的施政方针之一是“由质要”。质要是借贷文书,由质要即根据文书向百姓讨债。
晋悼公新政,第一条是:“施舍已责(债)”,即蠲免百姓的旧债。这是人民向国家借债。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杰而贷之”。齐田氏讨好国人,“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即以大斗出贷而以小斗收回。这是人民向大夫借债。
齐公子商人以养士耗尽家财,于是“贷于公有司以继之”,这是大夫向国家借债。可见产生债务奴隶的条件已经具备。
战国时期,齐国农民在高利贷的严重剥削下不得不弃产流亡,冯驩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史记·孟尝君列传》)。《管子·问》也列有“贫士受责(债)于大夫家几何人”的调查纲目。《管子·轻重甲》说国君要赈济百姓,使他们“靡得相鬻而养之”。说明齐国在高利贷的重压下,有破产后卖身为奴的人存在。
贵族沦为奴隶
按周代惯例,一般是“刑不上大夫”,“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末龀者皆不为奴”,而周族人民也不充当本族的战俘奴隶。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阶级虽然仍严守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但是由于大的社会变革不断发生和列国兴亡等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斗争不断发生,个人甚至整个等级的身分发生变化的现象还是不断发生。旧贵族的没落是这个时代的一个显著特点。
用董仲舒的话说,就是“《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其时,不仅“黄炎之后,湮替隶圉”,“黎苗之王,夏商之季,”“子孙为隶,不夷于民”,而且“天子所崇之子孙,或在畎亩。”“畎亩之人,或在社稷”。许多贵族沦为奴隶,不少平民又上升为贵族。
《左传》所记,晋国的贵族,“栾、祁、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叔向也因其弟羊舌虎参与栾盈的叛乱,被罚作奴隶。而各国贵族之间,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事例,史不绝书。在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过程中,不仅土田奴仆要转移主人,就是原来的贵族也往往沦为奴隶。
《左传》文公十八年载;“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歜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仆”。邴歜(chù)之父有资格与为公子时的齐懿公“争田”,而且胜诉,说明他是齐国颇有地位的贵族,当他的尸体被处以刖刑后,他的儿子邴歜便失去了贵族身分,而沦为“仆”,即驾车的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