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在秦朝以前是奴隶制社会,那么奴隶的来源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先秦时代奴隶的来源主要有四:一是战俘,二是罪隶,三是买卖,四是贵族沦为奴隶。
战俘
战争中的俘虏,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载有《蛮隶》、《闽隶》、《夷隶》、《貉隶》,总称“四翟之隶”。郑玄注说他们是征蛮夷所获的俘虏。《战国策·秦策三》说齐国“富擅越隶”,说明齐国的奴隶有一部分是从南方那里掠夺来的。
据《春秋》与《左传》载,自公元前602年至公元前571年,“齐侯伐莱”便计三次,到公元前567年“齐侯灭莱”,这期间俘获了大量的莱人作奴隶。 莱属东夷,《周礼》所说的“夷隶”,当包括莱夷。
据《后汉书·西羌传》载:“羌无弋援剑者,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以为奴隶。”战国时代的秦厉公把捉来的羌人当作奴隶,那么春秋时代齐桓公南征楚蔡,北伐孤竹、山戎,以“四翟”之俘虏为隶也就不奇怪了。
《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郑伯向楚投降时说:“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臣”是男奴,“妾”是女奴。郑伯的这个说法是春秋有把战俘当作奴隶处理的传统习惯的反映。《周礼·天官》说太宰“以九职任万民”……八曰臣妾,聚敛疏材。注说“臣妾”为男女贫贱之称,指厮役之属,即后之奴婢。
罪隶
罪人及其妻子儿女被籍没为奴,也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槁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注引郑司农说:“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入罪隶、舂人、槁人三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
《周礼·地官》有“槁人”一职,下设奄八人,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槁人负责供应在官府服公事之人以事留外内朝者之食等事。其下属奄、女槁、奚都是奴隶。《管子·小匡》说:“士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入于舂谷”与“入于舂槁”都是罚作者舂米、充厨役的女奴。
以罪犯为奴隶,并不始于春秋。《尚书·甘誓》说:“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女。”《尚书·汤誓》也有类似的说法。”
《吕氏春秋·精通篇》记钟子期夜闻击磬者而悲,使人召而问之曰:“子何击磬之悲也?”答曰:“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为舍民,睹臣之母,量所以赎之则无有,而身固公家之财也,是故悲也。”这个故事是罪人之妻子为奴的极好例证。“为公家击磬”当是乐工,其母“为公家为酒”就是造酒的女奴,即《周礼》中所说的“女酒”。
战国时期,不仅罪犯及其家属要籍没为奴,就是因缴不上赋税的贫苦农民及其家属也要没收为奴。如商鞅变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收孥”。
买卖
《周礼·地官·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文中的“人民”即奴婢,与牛马、兵器、珍异一样,都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可见买卖是齐国奴隶的又一来源。
奴隶的买卖在西周时代已有萌芽。《周易·旅卦·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据《曶鼎》铭文载,曶派人与井叔打官司说:“我既买汝五父,用匹马束丝。”可见奴隶的价格并不贵,五名奴隶才抵“匹马束丝”,即一匹马加一束丝。
春秋战国时代奴隶买卖比较流行。《左传》昭公元年记述子产引《故志》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战国策·秦策一》记陈轸说:“卖仆妾售乎闾巷者,良仆妾也。”又说:“故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
韩非子·内储说下》载:“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韩非子·六反》说“天饥岁荒”而“嫁妻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