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大28年前奸杀案凶手获死刑 到底怎么判的?

2020-10-14 16:52:48 作者: 南医大28年

  【南医大28年前奸杀案凶手获死刑】日前,一则“南医大28年前奸杀案凶手获死刑”消息引发关注。据悉,早在1992年7月4日,南京某地发生了凶杀案,警方画到这个嫌犯的头像,向全市悬赏征集,经过20年的努力,终于在2020年2月23日将该案成功告破。

  这个案子为什么28年才破获呢?据透露,网络上传言某些人通过一些特殊关系拿到了犯罪嫌疑人DNA的一个片段,经过筛选,最后终于找出了这个被告人。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来,其可信度不高。

  本案是一起强奸杀人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最高量刑幅度确实在无期徒刑、死刑,符合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追诉的条件,但这个核准追诉程序如何启动呢?本案发生在28年前,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南京警方把人抓了,但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没核准,能不能抓,能不能逮捕,逮捕期限7天,延长以后最多30天,能不能逮捕,逮捕以后能不能公诉、能不能审判?

  为此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核准制度的一个意见,它规定了,在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前,公安侦查部门破案以后,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然后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有追诉的必要,符合追诉的条件,在提请批捕的时候,报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也就是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核准追诉程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接到这个申请:

  1、经过审查案件市检察院也认为有必要追诉;

  2、符合逮捕条件,可以先批捕,并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3、层报省检察院直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核准能不能追诉,同级检察院需要有检察委员会,来决定报不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是由检察长或者是检委会来同意核准还是不核准,如果核准追诉,在侦查完之后,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如果不核准追诉,立即释放,撤销案件。

  从该司法解释的第7条中我们也可以解读出来,标准就是“社会危害没有消失,社会影响依然存在”。

  换句话说,这些证据证实,社会影响已经消失,对当地群众造成的恐慌是否已经消除,进而进行是否进行追诉的评定。那么本案能否继续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我们还需静候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予以核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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