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凤娥转山西省环保厅的通知

2021-03-11 18:12:00 作者: 郎凤娥转山西

  四、完善监管工作的各项制度(一)完善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健全溯源机制。推进构建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发现、溯源、查处”的闭环工作机制。做到节点留痕、过程可溯、责任可追,确保制度上可溯源;二是进一步完善山西省环评审批信息系统,鼓励各市开展环评管理系统研发,增强监管效能。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技术上可溯源。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双罚制”,确保管理上可溯源。(二)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突出提升环评工作质量和落实环评管理要求两个重点,制定本行政区域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三年行动计划和2021年度工作方案,开展好本年度环评文件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应将环评文件自征求意见阶段(报批前公示稿)纳入监管,按季度开展“大数据+”智能查重、复核抽查等,应将同级、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一并纳入监管,并对环评单位质量管理情况等开展抽查。(三)完善移交和查处机制。各级生态环境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完善环评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及时移交、及时立案、及时查处到位,对环评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对全流程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罚。在发现环评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做好移交工作。一是内部移交,主要是环评审批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二是部门移交,主要是行政审批局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移交有执法权的部门;三是司法移交,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严格落实信用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三个配套文件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项目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其他失信行为,应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技术评估单位、评审专家的信用考核,应依据《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工作规范(暂行)》《山西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五、全面提升监管效能(一)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山西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系统建设,将建设单位事前申报、事中评估审批、事后监管等全过程信息化,推进与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环评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环评文件编制信息与审批信息联通,保障常态化、信息化全程留痕。强化环评数据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应用,利用大数据开展环评文件初步查重、比对分析、技术校核,实现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二)强化队伍建设。主动加强对同级和下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下沉调研等方式,把最新的要求传达好,把基层的诉求收集好、回应好,持续提升基层环评审查审批和评估能力。鼓励各市环评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技术评估能力水平,鼓励各级评估单位为基层环评审批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三)全面做好信息公开。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切实落实环评文件受理、拟审批、审批信息全过程公开和审批信息实时报送制度,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指导建设单位开展深度公众参与,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准确把握环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将环评弄虚作假查处情况及时公开,重点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同时,树立正面榜样,对环评单位充分发挥技术能力优势、完成重大环评情况予以正面宣传,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和职业荣誉感,从源头提升环评文件质量。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郎凤娥转环保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