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
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在扎实开展前期工作基础上,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商家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阿里巴巴集团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经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人民日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备受社会关注的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有了处理结果: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销售额4%计182.28亿元罚款。此次处罚,是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具体举措,是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规范,并不意味着否定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国家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态度有所改变,而是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回顾整个案件,无论是违法行为的认定,还是罚款金额的确定,都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于法有据、于理应当。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获取不当竞争优势,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限定商家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应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监管部门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对其处以2019年销售额4%的罚款,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是对平台内商家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也是对平台经济发展秩序的有效规范。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尤其离不开公平竞争的环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没有公平竞争的良好生态,平台经济就会失去创新发展的强大活力。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近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也强调“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得到社会热烈反响和广泛支持。监管部门落实中央精神,一手完善规则,推动反垄断法加快修订,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一手严格规范执法,查处多起互联网领域垄断案件,产生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