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检察日报正义网”4月11日消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检察院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权批准逮捕。
2021年2月18日,平南县公安局大安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何某权非法持有恐怖音视频,办案民警当日将何某权家里电脑上相关视频全部查获,并将何某权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调查。
据了解,何某权是一名大学生,无意中在某网站看到一些平时他没看过的暴恐音视频,十分好奇,便下载观看,由于学习压力大,不知不觉便爱上看这类音视频用于解压。2020年下半年开始在网上利用翻墙软件下载了64部暴恐音视频到手机,用来自己平时观看。
经有关部门审查,何某权所持有的64部暴恐音视频为剪辑各类血腥暴力内容拼接视频,其中1部音视频包括恐怖组织宣传极端恐怖主义内容,其余的63部音视频内容为国外战乱地区的枪械射杀、冷兵器砍杀等暴力血腥内容。这些视频的传播危害极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
平南县检察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何某权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视频而非法持有,并上传至网盘,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遂依法批准逮捕。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针对何某权这一案件也有网友提出疑问:
需要提醒的是,
虽未涉及传播,
但是情节严重的,
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前也有类似案例:
2020年4月15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邓某、王某某,利用网络链接、网盘等工具,分享出售暴恐视频给他人,共计将视频传播给20余人观看,获利581.99元,公安机关对两名被告人的多个网盘中的视频进行了比对,检测到“嗜血”、“肢解”、“砍杀”等视频资料,他们的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音视频,在购买观看后保存在自己的网盘中,虽未涉及传播但持有数量、时长达到了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标准。他们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参与庭审
看到暴恐音视频怎么办?
警方提醒:
不下载、不转发、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