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泳池边滑倒摔伤,法院:游泳馆应担责

2021-08-24 09:29:55 作者: 11岁男孩泳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许春燕 汤文平 记者 张晓培)徐州一11岁男孩在泳池边滑倒摔伤,其父母将游泳馆告上法庭。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认为游泳馆作为经营性质的公共场所,未能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提示、管理工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游泳馆赔偿在馆内滑倒受伤的王某某损失1万元。

  去年暑假,11岁男孩王某某的父母在一游泳馆为他报名学习游泳。为了学习效果好、安全,父母特意选择了“一对二泳班”,支付了培训费3000元。

  一天,王某某在课上做练习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将下巴磕破。在医院里,医生对王某某受伤的下颌进行清创缝合,王某某父母花费医疗费3200余元。此后王某某多次换药,又花费了1200余元,医生建议后期继续抗疤痕治疗。

  王某某父母找到游泳馆,要求其赔偿损失。游泳馆法定代表人郑某承诺在三个月后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1万元。可时限已到,游泳馆并未支付任何赔偿款。王某某父母无奈之下,只得再次找到游泳馆。这一次,游泳馆拒绝赔偿,而且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也换了,现任法定代表人满某对此一概不认。

  最终,王某某父母只得将该游泳馆起诉至泉山法院,要求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

  庭审时,该游泳馆法定代表人满某坚持认为,前任的承诺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泉山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场所作为营利性质的公共场所,其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消除经营场所及附随场所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提示、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至王某某在课上做练习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游泳馆应当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称,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虽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但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

  事故发生后,法定代表人郑某与王某某达成的赔偿协议对游泳馆具有法律效力,游泳馆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赔付责任。最终,泉山法院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游泳馆赔偿王某某损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