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两家,一个以道德界说人性,一个鼓吹人性自为;一个主张以德治国,一个鼓吹法治兴邦;一个以德为本,一个以法为准;一个重视人格的力量,一个重视法治的规约作用。二者似乎势不两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不存在会合点,事实上,儒法之间存在互相沟通的桥梁。
儒法两家都主张循性而为,儒家讲人生而有良知良能,良知良能自然天成,而仁义礼智则由良知良能生成,因此以仁心待人,以善行处事,不过是自然本性的发用流行,是顺乎自然,合乎本性的;法家认为人生而好利恶害,这种本性改变不了,也无需改变,反而可以利诱、利惩、利导,为人所用,推行法治。遵法即可得赏,枉法则将被罚,使其得不偿失,因而不敢轻举妄动。可见,循乎自然之性是儒法的共同诉求。
儒法都肯定尊君的必要性。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主张对不从王令者处以极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韩非子更是主张“杀身以安主,以其主为高天泰山之尊”(《韩非子·和氏》)。儒家对此也有相同或相似的论点。
孔子主张:“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论语·学而》)。荀子更是提出:“圣王之用也,上察于天,下错于地,塞备天地之间,加施万物之上,微而明,短而长,狭而广,神明博大以至约。”(《荀子·王制》)可见,儒法两家都肯定了尊君的必要性,只不过论证的角度有所不同。
而作为法家重要一支的齐法家更是主张德法并用。所以说,儒家并非无视刑罚的社会治理作用,而法家也绝非专一任刑,无视道德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儒家也讲法,法家也讲礼。儒家反对专一任刑,主张德礼教化,但绝没有完全摒弃刑罚。如儒家开山孔子即主张德主刑辅,刚柔并济。
孟子也曾有言:“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离娄山》)先秦时期儒家之集大成者荀子更是主张“隆礼重法”。同样作为法家学者的商鞅在极力张扬法治的同时,对于礼,也并非完全摒弃,他说:“礼者,所以便事也”(《商君书·更法》)。还说:“因事而制礼”(《商君书·更法》),即在商鞅看来,礼是为便于行事而制定的,既然便于行事,则不应被排斥。同时指出,应依据具体情况来制定礼制。